呆账的认定通常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因破产申请资产清算,其剩余价值不足以偿还贷款,则未偿还部分可能被视为呆账。
借款人去世后,如果遗产总价值无法偿还未清贷款,剩余部分可能被视为呆账。
借款人因自然灾害或事故遭受巨大损失且无法获得保险赔偿,或保险赔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剩余部分可能被视为呆账。
如果借款人名下资产被处置后所得款项仍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剩余部分可能被视为呆账。
借款人因触犯刑律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以归还所借债务,且无其他债务承担者,金融企业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能被视为呆账。
如果借款人或担保人虽未宣告破产,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金融企业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能被视为呆账。
如果金融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强制执行后,借款人或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终结、终止或中止执行后,金融企业仍无法收回的债权可能被视为呆账。
包括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因上述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呆账核销应遵循严格认定条件、提供确凿证据、严肃追究责任、逐级上报,并经审核、审计、对外保密、账销暗存的基本原则。金融企业在认定呆账时,需要准备必要的文件以支持呆账的认定,并可能需要提供合理的内外部证据,如财产清偿证明、追偿证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