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罚款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罚金应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
对于数罪分别被判处数个罚金刑的,应把数个罚金数额总和相加,收取总额。如果被判处数个罚金刑及没收财产的,合并执行。如果是数个罚金刑及没收全部财产的,只执行没收全部财产。
罚金的适用方式分为单科式、选科式、并科式和复合式。单科式罚金主要适用于单位的犯罪行为;选科式罚金是在罚金独立适用的前提下,与其他刑种并列;并科式罚金是在判处自由刑的同时,必须同时并处罚金;复合式罚金则是指罚金的单处与并处同时被规定在同一法律条款之中。
这些规定确保了罚金的判处既公正又具有可操作性,同时也考虑到了犯罪分子的经济状况和缴纳能力,以保障刑罚的有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