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伙清算的具体步骤如下:
合伙企业解散时,应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若合伙人未在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组成立后,应在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理合伙企业的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收取公司债权。
清算过程中,需先清偿所欠税款和清理债权债务。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清算结束后,若有剩余财产,应按合伙人出资的份额进行分配。若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