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情形均可使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得以免除。需要注意的是,免除保证责任的情形可能因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而有所不同,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咨询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以获得准确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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