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核算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按照规定,应上缴财政预算的资金和应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
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到的款项应纳入预算管理或应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不能直接计入事业收入。在收到财政专户返还款时,再计入事业收入。
有些单位可能实行结余上缴财政专户的办法,即平时取得收入时全额通过“事业收入”科目反映,定期结算出应缴财政专户资金结余时,再将应上缴财政专户部分扣除。
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
期末,将“事业收入”科目的余额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事业收入”科目,贷记“事业结余”科目。
事业收入需要区分专项资金收入和非专项资金收入,对专项资金还应按具体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事业单位在提供服务或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按照确定的收入金额进行会计处理。
以上是事业单位事业收入核算的基本方法和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