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补贴的考核通常遵循以下步骤和标准:
通常包括所有在岗岗位人员和法定假日值班干部。
在不超出厂人事科下达的加班工资计划的前提下。
员工实际工作日超过制度工作日。
每月出勤21天(168小时)以上,每多出勤8小时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情况纳入每月考勤统计,加班费按月发放。
加班补贴的发放由各科(局)科长(局长)负责组织、考勤、考核工作。
政治处、纪检组和办公室作为审核、监督部门,对加班补贴的实施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或抽查。
各科长(局长)根据考勤情况,完成加班补贴发放考核汇总工作,并上报政治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由政治处填报审批表,院领导审批后发放。
坚持优待干警、注重实绩的原则。
坚持规范考核、及时发放的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作为基准。
工作日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基本薪资150%的加班报酬。
周末加班且无法调休时,应支付不低于基本薪资200%的加班报酬。
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之外应获得的报酬,与基于业绩的考核奖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加班补贴应严格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不得将其作为考核奖金使用。
以上信息结合了加班补贴考核的相关要点,并参考了时效性较强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