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通常有以下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范围内,可以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如果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比例和标准,那么超出部分应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需要将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填写在申报表格的“专项附加扣除”一栏中,并在“住房租金、房贷利息、住房公积金”一栏中勾选“住房公积金”。
最终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专项附加扣除。
个人承担的公积金部分一般不需要纳税,因为这部分费用在计算个税时可以从个人收入中扣除,降低了应纳税收入的额度。
请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