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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追认

阅读量:0 发布时间:2024-12-27 10:02:34

追认是指本人对于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事后明确表示或者通过行为表示予以确认,从而使其法律效力得以确定的行为。追认的认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追认的对象:

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对于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

追认的方式:

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也可以采用默示方式。明示方式包括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则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默示方式包括作为(特定行为)和不作为(默示),但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

追认的时间: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向相对人作出。相对人没有催告的,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应分别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相对人作出。

追认的效力:

追认可以使效力待定的事由归于消灭,从而使合同发生法律效力。追认权一般通过意思表示的形式行使,即言辞表达形式明示,但也可以通过一定的行为这种默示形式进行追认。

追认的例外:

在某些情况下,沉默也可以视为追认,例如《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综上所述,追认的认定需要从对象、方式、时间、效力和例外情况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追认,并遵循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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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12-27 10:0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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