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传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必须到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其到庭参与诉讼活动。以下是拘传的具体程序:
对于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于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对于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拘传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并且填写拘传票,直接送达被拘传人,由被拘传人签字或者盖章。
拘传措施应由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人民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法院称为拘传票)。
拘传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拘传的地点应当在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内的地点进行。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市、县的,拘传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工作单位所在的市、县进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户籍地或者居住地所在的市、县内进行。